取保候审的概念:
取保候审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。在我国,指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、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,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。由公安机关执行。
取保候审的条件:
法规、拘役或者独立可能适用附加刑的;
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用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。
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:
被拘留的嫌疑人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。
等待审查的变更和取消:
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等待审查期限到期。
发现候审决定不当。
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。
被逮捕的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案件。
被逮捕的被告人是怀孕,正在给自己的婴儿喂奶的女性。
被逮捕的被告人,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单独适用缓刑或者缓刑的宣告和附加刑,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的。
被逮捕的被告人、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,被告人被拘留的时间达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的刑期期限的;
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未审查的案件,在法律规定期限届满的;
嫌疑犯、被告人死亡。 既然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是调查的被保证人或者保证对象,不存在保证对象,那么调查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,当然应该取消。
发生保证人死亡、重伤或者其他丧失保证能力的情况。 保证人是接受审查义务的主体,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,没有保证能力或者丧失保证能力的,保证义务的履行事实上是不可能的,接受审查也应该变更。
公安机关请求逮捕后,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,需要案件复议复核或者移送起诉后,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,需要复议复核的。
3.取保候审的条件和内容是什么,怎么样才可以取保候审
取保候审的条件:
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接受取保候审:
(一)有可能管制、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;
(二)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用取保候审不产生社会危险性的
(三)患有严重疾病,生活不能自理,怀孕或哺乳中的自己婴儿的女性,经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。
(四)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结案,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。
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。
取保候审的内容:
保释是具保释放、保释释放的简称。 准许释放,以便向关押在司法机关的刑事被告人提供保证。 在实行资本主义的国家或者地区,保释必须由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、保佐人申请并缴纳相当数额的保证金。 在中国,对应当逮捕的人,如果发现了重病,或者是正在怀孕、给自己婴儿喂奶的女性,或者是犯罪较轻的人,可以采取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。 司法机关对保释申请人和担保人实行保定并予以释放。 这项保释措施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。
怎样才能取保候审呢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嫌疑人、被告人可以接受取保候审:
按照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:
(一)可能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。
(二)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。
从规定可以看出,其范围涵盖了除可能无期徒刑、死刑外的所有犯罪,而“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”又是几乎任何一个案件都可以套用的。但是,也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宽泛,实践执行中取保候审的办理也就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。多数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家属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,而办案单位却认为不符合。可大家适用的的确是同一个标准,却能够得出两个不同的结论,这就形成了一个奇怪的现象。根据笔者多年刑事辩护的司法实践探索到,其实办案单位还掌握着另一套没有成文规定的标准。换言之,实践中,除具备以上两条规定之外,还具备以下条件的,更容易办理取保候审:
(一)非暴力犯罪的。相对于暴力犯罪而言,盗窃、抢夺、诈骗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办理取保候审时更容易一些;
(二)可能判处轻刑,取保候审没有危险性的。
(三)存在重大疾病,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。司法实践中,以这个理由申请取保候审的,只有严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,才会批准取保候审。
(四)怀孕的妇女。
(五)认罪的。如果不认罪,一般很难取保候审。
(六)财产案件,退赃,积极交纳罚金的。
(七)人身损害案件,积极赔偿被害人,并争取到被害人谅解的。